近期,有不法分子盯上了老年人、低收入者等弱勢群體,利用他們法律意識淡薄、防范意識不強的弱點,打著“精準扶貧”的幌子實施違法犯罪活動。躲在幕后的不法分子讓精心物色的“扶貧對象”提供銀行賬號和個人身份信息,聲稱幫忙申領“扶貧款”,實際上是在幫助上游詐騙犯罪分子轉移贓款。他們通過偽造官方文件、編造話術,利用人們的貪欲,誘使一些辨別能力不足的人淪為犯罪的幫兇。
簡要案情
被告人賈某某是一名企業(yè)退休職工。2024年7月初,賈某某加入了一個所謂申領國家扶貧資金的群。為了獲取大額扶貧資金,賈某某在明知自己不符合扶貧標準,且清楚自己銀行賬戶可能被用于違法犯罪活動的情況下,仍通過“鄉(xiāng)村發(fā)展”APP申請扶貧款,并把自己的中國工商銀行卡及身份信息提供給上線人員。不久后,賈某某的銀行卡收到省外被害人周某被騙轉來的40000元。賈某某立刻前往工商銀行,通過ATM機和柜臺分多次將這40000元全部取出,企圖占為己有。但隨后上線告知這筆錢并非給自己的,便按照上線要求,將這筆錢匯入李某的賬戶,還刪除了所有相關聊天記錄。案發(fā)后,公安機關電話傳喚賈某某,賈某某主動到案,如實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實,并主動賠償了被害人的全部損失,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。
判決結果
被告人賈某某明知系犯罪所得仍予以轉移,其行為已構成掩飾、隱瞞犯罪所得罪。被告人賈某某具有自首、主動退賠、認罪認罰等從輕處罰情節(jié),忻府區(qū)人民法院以掩飾、隱瞞犯罪所得罪,判處被告人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,緩刑一年,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。
法官說法
精準扶貧是中共中央和國務院針對過去扶貧工作做出的優(yōu)化,它針對不同貧困區(qū)域環(huán)境、不同貧困農(nóng)戶狀況,運用科學有效的程序,對扶貧對象實施精確識別、幫扶與管理。只要稍有常識,就能發(fā)現(xiàn)本案中上游犯罪分子的諸多破綻:
01 扶貧對象不符:
精準扶貧針對的是貧困地區(qū)的農(nóng)戶,賈某某作為每月領取退休金的退休職工,顯然不符合扶貧標準。
02 扶貧方式存疑
扶貧工作通常是面對面、線下開展的,不會有機構或部門僅通過網(wǎng)絡審核就發(fā)放幾十萬、上百萬的巨額扶貧款。
03 實施主體錯誤
國家對真正需要幫扶的對象,是通過社區(qū)、村委會、居委會、民政部門等實體機構實施救濟,而非網(wǎng)站、APP、微信群等虛擬平臺。
04 轉賬途徑異常
正規(guī)的扶貧、救濟款會通過正規(guī)渠道發(fā)放,需要領取人簽字確認,不會通過陌生個人賬戶轉賬。若是轉賬錯誤,也應通過原賬號轉回,而不應轉給第三人。
天上從不會掉餡餅,不法分子往往就是利用人們期望不勞而獲的心理,在利益的誘惑下失去辨別是非的能力,進而幫助他們實施違法犯罪活動。法官在此鄭重提醒大家,不要被眼前的利益蒙蔽雙眼,以免成為犯罪分子的“作案工具”。
法條鏈接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三百一十二條【掩飾、隱瞞犯罪所得、犯罪所得收益罪】
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(chǎn)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、轉移、收購、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、隱瞞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處或者單處罰金;情節(jié)嚴重的,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處罰金。
單位犯前款罪的,對單位判處罰金,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,依照前款的規(guī)定處罰。
(責任編輯:蔡文斌)